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回应,按照规定,个人交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无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减,需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回应,按照规定,个人交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无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减,需缴纳个税。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付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出来个人所得税时扣减。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月4日回应,按照规定,个人交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无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减,需缴纳个税。纳税服务司近日再次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作出答案。
有纳税人咨询个人交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减?纳税服务司回应,单位为个人缴交和个人缴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酬劳、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纳税服务司同时回应,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里列出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仍未适当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容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减,必须划归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益,计征个税。另外有纳税人咨询企业为员工交纳年金不应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司称,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付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出来个人所得税时扣减。但企业缴付算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供职或雇用而获得的扣除,归属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收益,在算入个人账户时,不应视作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减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扣除项目计算出来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付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付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成至所属月份,皆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减任何费用,按照限于税率计算出来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造成的早已算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付无法归属于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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