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27日下午,在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草案)》呈交人大常委会展开全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栋梁不作了关于该《条例(草案)》的解释。
27日下午,在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草案)》呈交人大常委会展开全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栋梁不作了关于该《条例(草案)》的解释。该《条例(草案)》共计六章57条,在总则、征税、补偿、评估以及法律责任五方面不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草案)》限于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必须,征税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税房屋所有权人展开补偿。
在职责方面,《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房屋征税范围发布后,被征税人不得在房屋征税范围内实行新建、扩建、改建被征税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转变房屋、土地用途。违反规定实行的部分,未予补偿。被征税人有翻新、出让、租赁、析产、抵押、抵押、户口迁出等不道德的,对失当减少补偿费用部分未予补偿。
其次,还规定,房屋征税部门应该对被征税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展开入户核实。入户核实应该二人以上展开,并索取有效地工作证件。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征税补偿内容还包括住房确保、迁往补助金、临时移往补助金、投产歇业损失补偿四个方面。对于征税房建筑面积小的住宅,《条例(草案)》规定,被征税人合乎住房确保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被征税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四十五平方米,房屋征税部门应当获取建筑面积不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对调房屋;产权对调房屋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承销差价,多达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采行阶梯价格承销。征税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税部门应该重复使用缴纳临时移往退休金、迁往退休金。
此外,《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对涉及部门以及房屋征税当事人做出了适当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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